根據台灣高血壓學會及中華民國心臟學會發表的2015台灣高血壓治療準則,Journal of the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78 (2015) 1-47, (http://dx.doi.org/10.1016/j.jcma.2014.11.005)
修正了高血壓的重新定義與治療準則,簡單綜合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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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血壓值訂為小於120/80 mmHg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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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血壓前期: 收縮壓為120-139 mmHg, 或舒張壓為80-89 mmH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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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血壓第一期: 收縮壓為140-159 mmHg, 或舒張壓90-99mmH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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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血壓第二期: 收縮壓為160-179 mmHg, 或舒張壓為10-109 mmH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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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血壓第三期: 收縮壓 ≥ 180 mmHg, 或舒張壓 ≥ 110 mmH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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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縮性高血壓: 收縮壓 ≥ 140 mmHg, 及舒張壓 < 90 mmHg
高血壓的治療目標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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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於80歲,且沒有糖尿病、腎臟病、心血管疾病、或腦中風之無併發症之高血壓患者,治療後的血壓維持小於140/90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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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於80歲,無論有無糖尿病、腎臟病、心血管疾病、或腦中風病史,治療後的血壓維持小於150/90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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糖尿病患者治療後的血壓維持小於130/80 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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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血管疾病患者治療後的血壓維持小於130/80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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慢性腎疾病(CKD) 患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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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至四期,無蛋白尿者:血壓維持小於140/90 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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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至四期,有蛋白尿者:血壓維持小於130/80 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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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期(末期腎疾病ESRD):血壓維持小於150/90 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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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液透析患者,透析前,血壓維持小於140/90 mmHg;透析後,血壓維持小於130/80 mmH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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腦中風患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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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療後的血壓維持小於140/90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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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血性腦中風急性發作24小時之內,除非血壓大於220/120mmHg,否則勿給予降血壓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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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血性腦中風如果適合給予血栓溶解劑治療,血壓大於185/110 mmHg,應先給予降血壓至 <180/105 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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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血性腦中風,收縮壓大於180 mmHg時,應先給予降血壓至 <140mmH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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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血性腦中風數日後,血壓高於140/90 mmHg,應給予降血壓治療。
文◎ 林世崇醫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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